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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029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0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峻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上訴人僅繳納4,305元,尚餘1,4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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