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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28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2893號

上訴人
敏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台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

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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