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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陳芃宇

  • 當事人
    乙○○即興旺企業社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二一號 原   告 乙○○即興旺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秀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竹市○○路二三七號五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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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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