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勞小字第四О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北勞小字第四О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愛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前任職於被告處,約定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五萬七千元
,嗣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遭被告解雇,惟被告自九十二年六月起即積欠原
告薪資及各項被告應負擔之健保費、勞保費未繳納,截至原告離職日止,
被告迄今尚欠原告自九十二年六月起至九十二年八月止,共計十二萬二千
七百三十六元之薪資尚未給付,經兩造達成協議,同意由被告支付原告十
萬元以為清償上開積欠之薪資,然嗣後被告卻未依協議給付十萬元,屢經
原告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上開工資一萬元,及自九十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切結書、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薪資明細表、存證信函、臺北縣政府北府勞資字第○九二○五二三八六三號函、臺北縣政府北府勞動字第○九二○六八三六六四號函、臺北縣政府北府勞動字第○九二○七七一六四九號函、臺北縣政府北府勞動字第○九三○○○六八五九號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表示並不爭執,本院審核原告所提之前開證據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元 合 計 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