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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勞小字第六五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勞小字第六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生活情報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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