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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小字第6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勞小字第65號

原告
甲○○
原告
三之四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生活情報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二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二號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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