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瑞得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他案(即本院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九三七號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 月1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