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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原告
乙○○
被告
瑞得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他案(即本院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九三七號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 月1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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