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之32條第2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94年2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顯逾20日之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