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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茂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之32條第2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94年2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顯逾20日之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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