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小字第30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小字第3008號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恆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1日所製作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彬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在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戊○○」之記載,誤植為「黃彬書」,上情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原告聲請裁定更正該等錯誤,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