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一О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一О五九號 聲 請 人 意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晶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一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