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五八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
甲○○
即原告
相對人
安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辦公室租賃合約書第十一條第四項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