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五八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原告
- 相對人
- 安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辦公室租賃合約書第十一條第四項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