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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巧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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