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巧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