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上 訴 人 向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家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