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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上訴人
向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拾貳萬零柒

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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