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向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拾貳萬零柒
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