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建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建簡字第58號上 訴 人 隆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