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建簡字第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建簡字第九號
- 原告
- 祥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柒萬叁仟玖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