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救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救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建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七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 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一紙 為證,惟查,從該紙法律扶助申請書中可見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共十筆、價值共為 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三十元,是尚難認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其所提 出之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未繳付的裁判費二千五百二十元。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