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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救字第四八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救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與建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一紙為證,惟查,從該紙法律扶助申請書中可見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共十筆、價值共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三十元,是尚難認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其所提出之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未繳付的裁判費二千五百二十元。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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