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七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七六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立業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七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
第二法庭宣判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立業家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有限公司負擔二十五分之七,被告立業家有限公司負擔二十五分之六,餘由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丁○○有限公司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立業家有限公司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柒佰伍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丁○○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號碼JC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十六萬六千八百二十元,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又其執有被告立業家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號碼PA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金額四十八萬零七百五十元,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臺北世貿中心分行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另其執有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金額共計九十六萬七千六百八十元,付款人華僑銀行忠孝分行之支票二紙(詳如附表所示),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四份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丁○○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五十六萬六千八百二十元及自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請被告立業家有限公司給付票款四十八萬零七百五十元及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請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九十六萬七千六百八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金額(新臺幣)│ 提 示 日 │ ├───┼──────┼──────┼─────┼───────┼─────┤ │技泰機│華僑銀行忠孝│AA一六六五│九十二年六│五十七萬元 │九十二年六│ │械股份│分行 │二○四 │月三十日 │ │月三十日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技泰機│華僑銀行忠孝│AA一六六五│九十二年七│三十九萬七千六│九十二年七│ │械股份│分行 │二五三 │月二日 │百八十元 │月二日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