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五八號
- 被告
- 仁人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被告與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撤銷王智毅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王智毅,因非律師,對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及法官指揮訴訟之權限,均有所誤認,經本院開庭審理後,不僅未能依法官訴訟指揮之指示訊問證人,且有騷擾證人之情事,以致訴訟之延滯。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並兼顧法院訴訟審理之順利進行,本院認被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王智毅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上開之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