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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八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素如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八七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林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良騏
被告
先施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珍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八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

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於後: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詎於各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熊掌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標號│  發  票  日(民國)  │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    提   示   日      │
├──┼───────────┼────────┼─────────┼─────┼───────────┤
│ 一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
│    │                      │仁愛分行        │                  │          │                      │
├──┼───────────┼────────┼─────────┼─────┼───────────┤
│ 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
│    │                      │仁愛分行        │                  │          │                      │
├──┼───────────┼────────┼─────────┼─────┼───────────┤
│ 三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
│    │                      │仁愛分行        │                  │          │                      │
├──┼───────────┼────────┼─────────┼─────┼───────────┤
│ 四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
│    │                      │仁愛分行        │                  │          │                      │
├──┼───────────┼────────┼─────────┼─────┼───────────┤
│ 五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                 │仁愛分行        │                  │          │                      │
├──┼───────────┼────────┼─────────┼─────┼───────────┤
│ 六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    │                      │仁愛分行        │                  │          │                      │
├──┼───────────┼────────┼─────────┼─────┼───────────┤
│ 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
│    │                      │仁愛分行        │                  │          │                      │
├──┼───────────┼────────┼─────────┼─────┼───────────┤
│ 八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    │                      │仁愛分行        │   │          │                      │
├──┼───────────┼────────┼─────────┼─────┼───────────┤
│ 九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五萬四千元        │JAA0000000│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
│    │                      │仁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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