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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О四三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О四三九號

上訴人
國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高

右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蔡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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