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四九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四九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天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 辯論期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八百四十元,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