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四九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四九一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天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八百四十元,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