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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賠償所得稅損失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容正

上訴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賠償所

得稅損失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

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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