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0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0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峻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上訴人僅繳納4,305元,尚餘1,4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