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26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2638號
- 原告
- 天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振昌
- 被告
- 星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星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而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路三九巷一號二0一室,惟經本院職權查證結果,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七八巷二八號四樓之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是被告主營業所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起訴狀檢附之兩造間委製合約書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