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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26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2638號

原告
天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振昌
被告
星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星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而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路三九巷一號二0一室,惟經本院職權查證結果,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七八巷二八號四樓之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是被告主營業所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起訴狀檢附之兩造間委製合約書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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