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28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2893號
- 上訴人
- 敏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台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
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