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2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丁○○○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2958號原 告 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帥 周奇杉律師 鄭懷君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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