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二二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明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二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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