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九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九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地址係在臺北縣汐止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票據付款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亦非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