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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九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地址係在臺北縣汐止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票據付款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亦非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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