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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正昇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零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   官 陳正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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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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