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零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 官 陳正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