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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五七四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告
正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武陵
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律師
被告
亞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瑞琴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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