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О二六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О二六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珮如律師
被告
盈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七七二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判於認定上,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七七二號民事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據,自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