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О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О二六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甦生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珮如律師
- 被告
- 盈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七七二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判於認定上,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七七二號民事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據,自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