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二一號
- 原告
- 乙○○即興旺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郭秀華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竹市○○路二三七號五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