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二一號 原 告 乙○○即興旺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秀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竹市○○路二三七號五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