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三八一號 原 告 富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參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柏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