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三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三八一號
- 原告
- 富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參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