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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三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三八一號

原告
富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參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柏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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