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二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二四七號
- 聲請人
-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賦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乙○○○○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並加給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三○九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一四七六一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六○○元合 計 一五三六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