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四二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四二七號

抗告人
興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禾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關於「相對人」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