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5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431號9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及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函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