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洪文慧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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