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苑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