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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范智達

上訴人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苑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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