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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9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956號

原告
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星聞共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五日內針對被告之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並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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