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377號
- 上訴人
- 翔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暢包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