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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87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87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舉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美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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