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建簡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建簡字第60號
- 原告
- 勒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傑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最上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83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1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