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救字第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63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本院93年度北簡字第12999號民事簡易判決、民事執行處函、強制執行聲請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救字第6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