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乙○○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何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北簡字第7744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合 計 4,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