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傑達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5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北簡字第一二0五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二千八百七十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