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28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285號

聲請人
傑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5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北簡字第一二0五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二千八百七十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免附郵票)。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