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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08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春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告
新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081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下,並提出托運單、發票、支票、付款簽回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影本為證。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間分別4次向原告訂購各式食品包裝使用,原告如期完成並由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站以貨運方式寄達被告指定場所,於被告收受上開訂購產品後,原告開立發票向其請款時,詎被告竟以其採購對象為訴外人英堡包裝彩藝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英堡公司)非原告,其已將即預付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給付予英堡公司為由,從而拖欠貨款未給付,迄今仍尚欠339,211元之貨款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339,211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被告係於92年8月18日向英堡公司訂購本件系爭買賣之瓏瓏果包裝袋產品,而後復有追加,均由英堡公司之人員與被告接洽,被告從未與原告接觸,是上開購買包裝袋之契約應存被告與英堡公司之間,且被告並未知悉英堡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是於92年8月27日、同年9月26日尚且應英堡公司之要求,預付2次貨款共600,000元予英堡公司,並按英堡公司之請求,先行代為將92年9月份之貨款給付予原告,當時被告方才知悉英堡公司將被告訂單轉包予原告一事,且收受原告所開立之92年9月30日之發票,嗣後英堡公司再要求被告代為向原告給付貨款時,被告即以先前預付之600,000元之預付款足以支付貨款為由,而拒絕代英堡公司向原告再支付貨款;且英堡公司制式估價單上同時印置有原告公司名諱,顯見兩家公司關係匪淺,而原告何故於英堡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後仍與其繼續交易,此為原告商業上之判斷,被告無從置喙,惟本件系爭買賣契約既存在英堡公司與被告之間,且被告已先行預付貨款予英堡公司,縱使英堡公司再轉包予原告,原告亦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否則即有重複收受貨款之嫌,而原告亦不能僅以被告收受其發票、托運單及被告曾為付款之事實,而遽認兩造間即有本件系爭契約關係存在等語,而提出發票、訂購單、傳票、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各式包裝使用一節,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一)原告就此雖提出新竹貨運託運單及統一發票為證,然此尚難據以證明被告確有向原告訂購食品包裝。而依被告所提出之訂購單,其所簽訂契約者確為被告與英堡公司。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前曾向被告訂購食品包裝,被告收受貨物及發票後即支付貨款,並持該發票向稅捐單位申報稅款,其間原告並未透過英堡公司為中間人轉包被告之訂單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而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關於被告先前向英堡公司訂購貨品,而由被告匯款予英堡公司,並曾收受英堡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一節,業經被告提出發票、匯款申請書、存摺等件影本為證,參以被告所提出之訂購單,足認被告確係向英堡公司訂購食品包裝袋。又依被告所提出而為原告所不爭執之訂購單,其下方訂約者資料固載為被告與英堡公司,惟其上方係載為:「英堡包裝彩藝事業有限公司(春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訂購單應係英堡公司對外為交易時所預先印製之資料,依此足認原告與英堡公司間應有相當程度之合作關係,惟因二者為不同之法人,實際係何者訂約,仍應依下方訂約者之資料。是被告向英堡公司訂購貨品時,英堡公司持原告之發票據以作為買賣交易所應交付之發票,依其情形,亦屬常情。是尚難以被告曾持原告之發票向國稅局申報,即遽認本件係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貨品。

(三)至原告聲請本院向票據交換所調取英堡公司之退票紀錄,惟從該紀錄亦難以認定兩造間確有系爭貨品之買賣關係。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兩造間確有系爭貨品之買賣契約,則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系爭貨品一節,應非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39,2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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