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36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6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10月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對上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本院民事庭於94年12月9日以94年度簡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該裁定並於94年12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復有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應依首開補正裁定意旨繳納上訴裁判費。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