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3611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6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10月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對上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本院民事庭於94年12月9日以94年度簡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該裁定並於94年12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復有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應依首開補正裁定意旨繳納上訴裁判費。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361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