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36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680號
- 上訴人
- 永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