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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36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680號

上訴人
永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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