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715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韋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4樓
34號6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715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94年11月18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第三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工資新台幣165,000元,並於93年11月25日經台北市文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嗣被告於本93年度執酉字第45129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原告執上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參與分配,詎本院民事執行處製作分配表時,未將其薪資債權列入優先普通債權分配,而僅依普通債權順序分配而僅2,627元,為此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更正分配表之順序及金額應更正為165,000元等語。聲明:本院93年度執酉字第45129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被告所分配給原告2,627元之金額應更正為165,000元。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及請求金額無誤,其不知民事執行處為何要那樣分配等語置辯。

三、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為前揭異議,債務人即被告並未反對,此經本院調閱本院民事執行處93年度執酉字第45129號卷查核無訛,原告逕以無異議之債權人提起本訴,應認其權利保護要件不具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