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 原告
- 曾茂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賢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捌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